1、必要性
①、由于商標申請量過大,商標審查工作也可能出現(xiàn)失誤,《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商標異議程序就是讓相關公眾提出反對意見的合法程序;
②、商標審查官員、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對商標是否近似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因此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取決于識別主體的主觀判斷;
③、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時只能夠依據(jù)商標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件進行判斷,且有嚴格的審查標準,很難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和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出發(fā)來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④、消費者的識別能力有強有弱,有可能混淆商標之間的差別,誤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最終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
⑤、如果企業(yè)沒有抓住異議機會阻止近似商標注冊,則注冊成功的近似商標將獲得合法地位,在市場上名正言順盜用知名商標的信譽,并瓜分其市場;
⑥、商標權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建立的良好商業(yè)聲譽有可能被他人所無償利用,弱化商標權利人與商品或者服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特定聯(lián)系,甚至給商標權人良好的商業(yè)聲譽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2、所需文件
商標代理委托書、異議申請理由書、異議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其他證明異議理由的證據(jù)材料(證據(jù)材料清單在簽訂協(xié)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出具)。
3、程序
程序為:申請→受理→答辯→審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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