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軟件產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軟件產品的名稱必須符合《北京軟件產品名稱規范》要求。
二、軟件產品登記生效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三、提交資料:
1.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
5.在我國境內開發并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6.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開發合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省部級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獲獎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