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 回 商 標 評 審 申 請 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申請人曾于 年 月 日對第 類第
號 商標向你委提出
申請,商標評審申請編號為 ?,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撤回該評審申請。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填寫此申請書時請認真閱讀背面的填寫須知,并應按照須知要求提供相應文件材料。
填 寫 須 知
1. 此申請書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提出的撤回商標評審申請。
2. 本案商標為國際注冊的,應在注冊號前加“G”。
3. 商標類別欄可填寫多個商標類別。
4. 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人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須有申請人的書面授權,該書面授權體現在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中時應為特別授權。
5. 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當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須一并提交被代表的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書。
6. 具體理由較多書寫不下的,可續頁書寫,并標明頁碼。
7. 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時尚未收到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通知書的,“商標評審申請編號”不須填寫。
8. 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紙質的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應打字或者印刷。
下載地址:
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樣式)
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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