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
(首頁)
復審商標:
類別:
注冊號/國際注冊號:
商標局發文號:
申請人名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含區號):
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含區號):
被申請人名稱:
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是□;否□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寫此申請書(首頁)時請認真閱讀背面的填寫須知,并應按照須知要求提供相應文件材料。
填 寫 須 知
1. 此申請書(首頁)適用于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提出的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
2. 具體評審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應按《商標評審規則》和所附《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另附材料,連同此申請書(首頁)一并提交。對部分商品或服務申請復審的,須在所附材料中具體列明。此申請書(首頁)及有關附件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3. 復審商標為國際注冊的,應在注冊號前加“G”。
4. 復審商標類別欄可同時填寫多個商標類別。
5. 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須填寫準確的名稱和有效的聯系地址,外文地址須注明其中文國別。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其名稱后填寫其身份證件號碼。
6. 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在此申請書(首頁)申請人及其聯系人欄目中只填寫代表人的名稱、通信地址及其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其他當事人應在所附材料中寫明。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7.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做出撤銷決定提起復審申請的,無須填寫被申請人名稱。
8. 就商標局同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涉及多個被申請人的,應提交一件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并在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各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9. 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授權其在中國的代表人辦理撤銷注冊商標復審事宜的,其代表人視為申請人的聯系人,并在申請人的聯系人、通信地址、聯系電話欄目中填寫相應的內容。
10. 申請人在提出評審申請后,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請在相應的方框內劃“√”,并自首次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11. 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不需填寫商標代理欄目。
12. 收費標準:實行按類收費,每個商標類別收取評審費用1500元。郵寄辦理的請通過銀行匯款(不收郵局匯款)。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富力支行,開戶帳號:7111410182600018867,戶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借用),用途:第……號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評審費。(匯款人應與商標評審申請人一致)。
13. 郵寄辦理的,應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將匯款單復印件一并提交至商標評審委員會。
14. 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紙質的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應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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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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